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233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劉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644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