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7年度員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邱儀芳鑫隆電子專賣店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瑞鐘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提
  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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