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44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郭又菘
訴訟代理人  黃義忠
被   告  涂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雄小字第14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
高雄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陳掌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玖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掌珠
法官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掌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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