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187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徐碩彬
被 告 李旻娟
被 告 李嘉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①「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民事訴訟法(下稱
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②「書狀及其附屬文
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第119條第1項)。③「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第121條第1項)
。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
二、本院於民國107年08月17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陳報補正
:㈠提出被告①李旻娟、②李嘉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㈡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
②5268建號建物,其①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部須詳載全
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②異動索引(須詳載所
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㈢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收件字號為
:104年東地所字第080110號,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而辦理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申請」資料影本。㈣按被告真實姓名地
址,補行提出正確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等節。而
上開裁定於107年08月22日送達原告(第20頁:送達證書回
證)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本院查詢簡表1紙
在卷可稽。據此,是原告之訴顯不合程式,而非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