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小字第3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32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張令宜
被   告  文平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惟查被告目前設籍於
新北市板橋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考;至於侵權行為
地,依原告於起訴狀中之陳述,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亦係在
新北市板橋區,此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交通分局
函覆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憑,是本件無論被告住
所或侵權行為地,均非位在本院轄區,應以新北地方法院始
有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吳若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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