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15號原告 童世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梁志峯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梁志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8,314元,應繳裁判費13,4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97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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