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永昌被告林貴雄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永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永昌因被告林貴雄前涉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以板檢玉土一0一執助二五七六字第二三0九四七號函附之該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