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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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5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5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士緯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22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士緯犯如附表二所示之重利罪,各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附表」均更正為「附表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第62條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41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係因行跡可疑遭警盤查,經警發現被告側背包內之借款人等之金融卡、本票等物,即主動向警供出本案重利犯行,旋經警通知如附表一所示借款人而查獲本案等節,有警察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則依上開查獲過程,僅依扣案之金融卡及本票,核尚難看出被告有本案重利犯嫌,應認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均符合自首規定,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4條、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借款人│借款時間│借款地點│借款金額│預扣利息│每日收│週年利率││││││││取本金││├──┼───┼────┼────────┼────┼────┼───┼──────┤│1│ 邱曉琪 │101.3.31│彰化縣員 林鎮中山 │2萬元│4000元│400元│146%(4000÷2│││││路2段「全家超商│││(共50│0000÷50×36│││││」前│││日)│5=146%)│├──┼───┼────┼────────┼────┼────┼───┤││2│邱曉琪│101.6.2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3│邱曉琪│101.9.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 劉明山 │101.7│臺中市烏日區「麥│15000元│3000元│500元│243%(3000÷1│││││當勞」前│││(共30│5000÷30×36││││││││日)│5=243%)│├──┼───┼────┼────────┼────┼────┼───┤││5│劉明山│101.8.2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6│ 林健富 │101.7中│彰化縣彰化市公園│12000元│3000元│400元│││││旬│路1段237巷10號│││(共30│304%(3000÷1││││││││日)│2000÷30×3│├──┼───┼────┼────────┼────┼────┼───┤65=304%)││7│林健富│101.8.22│同上│同上│同上│同上││├──┼───┼────┼────────┼────┼────┼───┼──────┤│8│ 符莉莉 │101.9.5│彰化縣彰化市三民│9萬元│15000元│3000元││││││路「彰化百貨」前│││(共30│202%(15000÷││││││││日)│90000÷30×3│││││││││65=202%)│└──┴───┴────┴────────┴────┴────┴───┴──────┘附表二┌──┬────────┬──────────────┐│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一│如附表一編號1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二│如附表一編號2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如附表一編號3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四│如附表一編號4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五│如附表一編號5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六│如附表一編號6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七│如附表一編號7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貳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八│如附表一編號8號│游士緯犯重利罪,處拘役參拾日│││所示│,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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