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 顏嘉伸
顏嘉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卓秀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