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179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進興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44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朱瑞娟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倩儀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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