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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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勞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終止勞動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勞簡字第1號原告 李承恕 被告 蕭嫣 (原名 蕭昀宜蕭名鈞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終止勞動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事實以兩造間有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簽訂合意資遣終止勞動契約協議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結清積欠之工資,就系爭契約之簽訂,原告認係受脅迫下而為簽訂,故主張撤銷系爭契約等語。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並非本院轄區,且參酌兩造間所簽訂之契約,其內容並未訂有債務履行地,則認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亦無涉及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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