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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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49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秀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張秀華(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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