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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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法定代理人 宋月滿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 陳明 聲請人公司正確名稱(應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並提出相符之印文(大小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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