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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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蔡惠玲 被告 高軒睿 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基交簡字第3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懿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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