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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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56號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72號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李 昱賢 被告 廖文川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104年度簡字第60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徐子涵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