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40號再審原告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上易字第10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5,459元,應徵裁判費9,58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楊豐卿法官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
書記官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