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3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甲○○○被告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93年度上訴字第22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及事實之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殺人未遂等案件,被告乙○○部分,經原審判決無罪後,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之上訴,被告丙○○部分亦據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丙○○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90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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