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癸○○
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連耀霖被告寅○○
壬○○子○○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 右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六八五號、九十年偵字第一○○二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八六號)及移度偵字第九六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癸○○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之㈠、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丙○○、寅○○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緩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壬○○連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子○○無罪。
事實
一、癸○○係 臺北 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人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與乙○○(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丙○○、寅○○、壬○○等人,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商標業經甲○○○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無熔線開關商品之服務,仍在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商品、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復明知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業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審查合格,准予使用臺正第二三七一號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檢內登字第三○三○五三號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乙○○、癸○○與丙○○、寅○○四人共同意圖欺騙他人,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未經商標專用權人甲○○○公司同意,製造仿冒甲○○○公司所擁有商標專用權之無熔線斷路器,以供販賣牟利,由乙○○對外以林明文(已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狀態,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並使用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對外聯繫,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間起至十一月間止,由乙○○提供偽造以甲○○○公司名義印製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籤、防偽雷射標籤及已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之無熔線斷路器之塑膠半成品交付癸○○,並將有印有甲○○○公司商標、正字標記之包裝盒彩色印刷模板、仿冒甲○○○商標及偽造商品檢驗局號碼、正字標記之標籤鋅版交給癸○○,癸○○再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委由知情之寅○○(榮祥企業社負責人)提供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之甲○○○無熔線斷路器外包裝紙盒一萬個,寅○○賺取利潤一萬二千元,癸○○並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提供上開鋅板與知情之丙○○(凱宏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凱宏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宏公司),委由丙○○印製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局字號之標籤共一萬個,同年八月十四日又印製三種不同版面之商標,共三萬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復印刷三種不同版面之商標計七千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印刷甲○○○商標一種二千個,共收取報酬一萬五千元。(查扣之無熔線斷路器、標籤貼紙、包裝紙盒侵害甲○○○公司商標之情形詳如附件一所示)。癸○○連續在臺北縣樹林市國凱一四○號十一弄五號之工廠利用移印機、手動鉚接機、熱熔膠機、治具等機具組裝半成品,並僱用不知情之 邱金陵王寶蓮 擔任組裝、黏貼標籤、包裝等代工工作,製造成同上式樣之無熔線斷路器,並黏貼上述偽造之印有「甲○○○」、中央標準局授權使用之CNS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局國內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之標籤,每個加工報酬為四元,包裝完成後,交付予乙○○或代為託運至指定之電料行販售予不特定人,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甲○○○之註冊商標,並偽造甲○○○名義之合格標識及CNS正字標記,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使用電器之安全性、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對產品管理之正確性及甲○○○公司。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十七時四十分為警於上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壬○○明知乙○○及癸○○所製造販賣之甲○○○公司前開載有附表一所示之商標、CNS正字標記及甲○○○名義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合格標籤為無製作權人所製作,係偽造之文書,竟基於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十月間止,連續向乙○○、癸○○購買上開無熔線電路器多次,並在臺中市○村路○段○○○巷○○號和信電料行處,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品予他人圖利,並行使偽造之正字標記、甲○○○公司名義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合格標籤,足生損害於公眾用電安全、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對產品管理之正確性及甲○○○公司。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五時四十分許,經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查獲癸○○後,循線查獲壬○○。
三、癸○○基於同前製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概括犯意,由癸○○擔任址設臺北縣樹林市○○路○○巷十七之四號「維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洲公司)之負責人,己○○(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為維洲公司股東,庚○○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欣周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欣周公司)負責人暨維洲公司之股東,卯○○係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勤福企業社」負責人(己○○、庚○○、卯○○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四八○號審理),四人意圖欺騙他人,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均明知「National」、「N-National」商標,業經「日商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下稱:日商松下會社)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開關、插座、配線器蓋板及配線器蓋板框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復明知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配線用插接器、室內用小型開關,業經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誌,竟未經日商松下會社之授權,自八十七年間某日起(確實日期不詳),由癸○○、己○○、庚○○將印有「National」商標之模具置於卯○○之勤福企業社內,而由卯○○製造前開仿冒之開關、插座等半成品,再由癸○○、己○○、庚○○運回前開各址組裝完成,並黏貼偽造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識」標籤,與打印偽造之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號「403061」標識及「National」、「N-National」」之商標,而將該等仿冒之商品出售予不特定人,用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日商松下會社及中央標準局、商品檢驗局對產品質之管理。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分別在如附表三所載己○○、庚○○、卯○○之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及附表三之㈡所示己○○、庚○○、卯○○所有供仿冒日商松下會社產品所用之物,而循線偵悉上情。
四、案經甲○○○廠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癸○○部分:㈠訊據被告癸○○對於接受乙○○指示生產販賣仿冒告訴人甲○○○公司商標之無
熔線斷路器,其上並有偽造之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及黏貼商品檢驗局合格登記標誌之標籤之無熔線斷路器等情坦承不諱,並據告訴人甲○○○公司代理人謝長
庚、趙培宏律師指述甚詳,且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告訴人甲○○○公司告訴在被告癸○○經營之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之工廠內,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士林牌商標之無熔線斷路器、生產模具、偽造標籤、外包裝紙盒等物,亦有卷附警製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可稽,並扣有附表二之證物可資佐憑,復經證人邱金陵、王寶蓮等人於警詢中證述屬實。而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士林牌商標圖樣,早經甲○○○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無熔線開關商品,仍在商品專用期間,有商標註冊證六份在卷可按,而告訴人甲○○○公司所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取得臺正字第二三七一號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檢內登字第三○三○五三號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標誌,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證明書、商品檢驗局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各一紙附卷可證。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進行勘驗,確有侵害告訴人甲○○○公司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上並有偽造之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及黏貼商品檢驗局合格登記標識等情,有勘驗筆錄及扣案證物足憑(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一所述)。
㈡本件被告癸○○與另案被告己○○、庚○○、卯○○等如何共同生產販賣仿冒「
National」商標等物品之事實,業據被告癸○○供認不諱,核與另案被告卯○○於警詢之供詞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內容相符,亦據告訴人日商松下會社代理人李文傑律師、 蕭秀玲 律師、 孫時淳 律師於偵查中指訴甚詳,且本件並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依告訴人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分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己○○、庚○○、卯○○處所查獲仿冒告訴人日商松下會社之產品、生產模具、偽造標籤等物品,亦有偵字第九六七九號卷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一件可稽。而上述之「National」、「N-National」等商標圖樣,早經日商松下會社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開關、插座、配線器蓋板、配線器蓋板框與公司之配線用插接器、室內用小型開關及無熔線開關等商品,並授權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此有商標註冊證及延展紀錄等件附於上開偵卷可按。又日商松下會社所生產之上述商品,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及經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標誌,且本件扣案如附表三之㈠所示印有商檢合格標籤之物品,經鑑定之結果確係偽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合格標識」標籤乙節,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經標五字第○九一五○○○七四○○號函一份附於上開偵查卷足憑。
㈢被告癸○○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以認定。
二、被告丙○○、寅○○部分:被告丙○○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與癸○○接洽者均是其職員丑○○,並且是丑○○決定接受委託印製,被告單純僅是企業負責人,並非行為人,不應作為處罰之對象,而被告僅係單純之加工業者,即客人委託印刷,即依照客人之要求印刷,顯少要求客戶提出授權書,且凱宏公司承作貼紙,實難要求一一審查客戶委製之貼紙是否經授權,且無證據證明凱宏公司與癸○○也長期業務業務合作關係云云。經查,證人丑○○到庭證稱本件製作商標貼紙一事,是由伊與被告癸○○接洽,被告丙○○並無親自與被告癸○○接觸等語,惟被告丙○○經營凱宏公司,自承職員僅有三人,是為規模甚小之企業,其對於公司經營之客戶、業務內容雖未必事事親力親為,但是對於員工每日從事之工作內容焉會不知悉,且證人丑○○既是其公司職員,必係依循雇主之指示辦理業務,工作內容定會向雇主報告,且被告丙○○於偵訊中對於檢察官訊問如何接受癸○○委託承印標籤貼紙等相關問題,均能明確清晰回覆,僅係辯稱因為公司規模不大,大部分承包二手承包工作,平時未注意商標授權問題,從未陳述其對該事不知情等語,職是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將承作本件甲○○○公司商標之標籤貼紙責任歸咎於其職員丑○○之詞,未免過於荒誕。訊據被告寅○○亦矢口否認上開犯行,辯稱本件侵害告訴人甲○○○公司商標之包裝紙盒,並非由伊承作云云。惟查,被告寅○○於警詢中坦承於八十九年四月間由癸○○提供無熔線斷路器彩色印刷模板,由伊印製外包裝紙盒,而因被告癸○○提供模板及本人書立之委託書,所以未要求被告癸○○提供授權書等語(請參見偵字第一○○二號第十三頁)。而於偵查中亦供稱,伊為榮祥企業社負責人,負責生產甲○○○紙盒,其上有「甲○○○」字樣,由被告癸○○提供模板,包裝盒每個一點二元,接洽均係與癸○○,沒有要求開發票等語(請參見上開偵卷第八十四頁)。是以被告寅○○於警詢、偵查中已坦承確實受癸○○委託製作本件扣案之仿冒「甲○○○」無熔線斷路器之紙盒,且被告癸○○於警詢、偵查中亦供稱紙盒係由被告乙○○將樣本帶來,自己去找寅○○製作(請見上開偵卷第二頁、第二七○頁),被告寅○○、癸○○二人於警詢、偵查中陳述互核一致,倘非實情,被告寅○○何需於警詢、偵查中承認製作相關紙盒而招致刑責,且對於時間、數量、金額均供述甚明。再者,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至被告癸○○經營之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之工廠查扣仿冒告訴人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時,現場有查獲未拆箱之紙盒,上面有郵寄之資料,而承辦之員警即通知被告寅○○前來說明,有丁○○警員之證詞為憑(請參見本院九十二年七月三日訊問筆錄第八頁),且查扣之紙箱係從位於宜蘭縣○○鄉○○路○○○號榮祥紙業有限公司(應係榮祥企業社)出貨,有照片影本五張、榮祥紙業有限公司(應係榮祥企業社)請款單、送貨單等附於於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局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刑偵六(三)字第○九二○一三○四七六號函可資參照,其請款單、送貨單上明確載明「彩色盒『NF100-CB、NF100-SB』」等字樣,核與現場查獲之仿冒無熔線斷路器規格相符,被告寅○○於審理中空口否認之言,尚屬無稽,又其職員 趙君義陳碧蓮 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本院訊問時,否認曾製作本件仿冒商標之紙盒之言,乃係因為擔心自身亦可能涉及刑罰,且仍受僱於被告寅○○,內心有所顧忌,復因距離製作紙盒之時間過於遙遠,已將近三年之久,記憶不甚清晰,是該二名證人雖證述未見過本件查獲之仿冒甲○○○公司商標之紙盒之證詞,不足採信。末者,告訴人甲○○○公司乃上市之公開發行公司,各項財務收支均有詳細之會計程序,倘係告訴人甲○○○公司委託被告丙○○、寅○○二人製造商標標籤及無熔線斷路器外包裝紙盒,定會要求開具統一發票,惟被告丙○○、寅○○二人均自承未開立統一發票,此顯然與正常交易習慣不符,且被告丙○○、寅○○製作商標標籤貼紙、外包裝紙盒上均印有「甲○○○」等商標字樣,被告未見被告癸○○提供商標使用證明文件,抑或告訴人甲○○○公司之授權書或相關職員證明資料,即貿然製造上開物品,渠等二人對於癸○○未得告訴人甲○○○公司授權乙節,顯有未必故意之認識,該二人犯行亦堪認定。
三、被告壬○○部分:被告壬○○亦否認前揭犯行,辯稱其無販賣仿冒士林機之無熔線斷路器,其向癸○○購買的是電安牌無熔線斷路器,且檢察官所提之送貨單上並無伊本人簽收之字樣,不能證明伊確實有向癸○○、乙○○購買仿冒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云云。經查,被告癸○○於警詢中已明白供述「伊公司生產之仿冒甲○○○之無熔線斷路器成品,大都是銷售於壬○○(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號碼為Z000000000號),聯絡電話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我都是將成品透過大榮貨運寄至臺中市○村路○段○○○巷○○號,交由壬○○本人簽收或由壬○○指定寄到其他下游客戶之處所,壬○○再將貨款開立支票寄給我本人。」且經請方提示壬○○之前科相片供癸○○指認,癸○○並明確指認就是壬○○無訛。(請參見偵字第一○○二號卷第二頁背面)。而壬○○於警詢中自承「伊住處為臺中市○村路○段○○○巷○○號,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號,該之電話之使用人、申請人均為伊本人,而設在臺中市○村路○段○○○巷○○號之「和信電料行」之負責人為伊本人,而該電料行之電話為(00)0000000及0000000號」(請見上開偵卷第六頁背面至第七頁背面),是以被告癸○○所供陳之壬○○之住處、電話均與壬○○個人資料相吻合。且警方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癸○○經營之人際有限公司內查扣到相關之出、進貨單及託運資料一批,其中大榮汽車貨運公司出具之營業所應收運費明細表十紙(包括八十九年五月上期一張、同年五月下期一張、同年七月上期二張、同年七月下期一張、同年八月上期一張、同年九月上期一張、九月下期一張、同年十月上期一張、同年十月下期一張),其中每張明細之託運資料內均有載明「送貨站:臺中;收貨人:和信」,復有三張超峰貨運公司之送貨單其上亦載明係由「人際有限公司寄件,收件人係『和信』,收件人電話為0000000號」,是依據託運內容所載之收件人電話,足徵被告癸○○確實將大多數製造之產品送至臺中市之和信電料行。再者,扣案之送貨單中有九張載明係出貨予「和信」,送貨單紀載之貨物內容為「BH」、「CB225」、「BH2P」、「BH1P」、「BH3P」,規格型號均與查獲之仿冒告訴人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產品相符,足見被告壬○○經營之臺中「和信電料行」乃係被告癸○○經營人際有限公司之最大客戶來源無訛。被告壬○○雖辯稱伊係於八十九年十月向被告癸○○購買四次電安牌無熔線斷路器云云,然查,依據前開貨運公司託運資料及送貨單資料,被告癸○○寄貨至「和信」電料行之次數,多達十數次,非僅僅四次,且自八十九年五月間即開始陸續寄送貨物,足見被告壬○○辯稱之言乃係推諉卸責之詞,要無足取。至於被告癸○○嗣後於本院審判程序中更易說詞,改稱寄給壬○○之物均係由乙○○包裝好,再依乙○○之指示送達給壬○○,伊不知道內容裝什麼東西云云,顯然係事後為被告壬○○開脫之詞,不足為信。告訴人甲○○○公司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乃業界知名商品,有相當之品質商譽,被告壬○○既係和信電料行負責人,經營電機材料等業務,理應知悉購買告訴人甲○○○公司之商品應向告訴人之合法經銷商洽購,其為貪圖價格便宜,竟向被告乙○○、癸○○購買未得告訴人甲○○
○公司授權製造之仿冒無熔線電路器,顯然明知購買之無熔線斷路器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其上之正字標記、商品檢驗標識均係偽造之文書。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壬○○犯行應堪認定。
四、按於無熔線斷路器產品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甲○○○」字樣,或在插座、開關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National」、「N-National」等字樣,依習慣係表明該產品由甲○○○公司、日商松下會社或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証明,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而CNS正字標記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修正前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審查合格方准予使用之標記,依其性質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書,至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格證書或檢驗標識,則係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最高法院七十七年三月一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按商標法第六十二條(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第六十三條(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在被告等行為後,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於同年00月000日生效,內容後並分別移列至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刑度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第八十二條之罪(刑度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二者並無不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先與敘明。
㈠⑴被告癸○○於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上擅自使用「甲○○○」名義及商標與行使
偽造之「CNS」正字標記、檢驗合格標識,及生產開關、插座擅自使用「National」、「N-National」等名義、商標,及行使偽造之檢驗合格標識,足以生損害於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產品之管理、商品檢驗局審核產品之管理及告訴人甲○○○公司、告訴人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核被告癸○○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被告癸○○、乙○○、丙○○、寅○○就事實欄一所述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與己○○、庚○○、卯○○共同犯事實欄三部分之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利用不知情之邱金陵、王寶蓮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癸○○等共同製造仿冒無熔線斷路器及插座、開關等商品後再販售予壬○○及不特定人,所犯仿冒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仿冒商標罪論處。其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癸○○先後多次仿冒商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癸○○同一仿製甲○○○公司無熔線斷路器、仿製「National」、「N-National」牌插座、開關之行為均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㈡核被告丙○○、寅○○所為,係犯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仿冒商標罪
、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被告丙○○、寅○○與被告癸○○、乙○○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寅○○與被告癸○○、乙○○共同製造仿冒商標商品後再販售予壬○○及不特定人,所犯仿冒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仿冒商標罪論處。渠等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寅○○先後多次仿冒商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丙○○、寅○○同一仿製甲○○○公司無熔線斷路器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㈢被告壬○○明知前開無熔斷路器係仿冒品,且仿冒品上有標示「甲○○○」字樣
、「CNS」正字標記、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檢驗合格標識均係無製作權人所製作文書,仍加以販賣,核其所為係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連續犯論處,並加重其刑,其一行為違反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㈣至於被告癸○○、丙○○、寅○○等販賣仿冒商品,以及被告癸○○、丙○○、
寅○○、壬○○行使偽造特許證書部分,已據公訴人起訴,惟公訴人漏未引用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修正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應予更正補充。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部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七九號)與本件被告癸○○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酌,附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
智識程度,被告癸○○為貪圖利益而仿製商品出售,其等偽造之產品數量龐大,所生產之仿品未經主管機關審認合格品質不定,一般人使用易導致火災,危害甚大,且被告癸○○係仿冒二家告訴人公司之物品,惡性較大,及之後犯罪後態度良好;被告丙○○、寅○○素行尚可,因貪圖小利而一時失察而犯下本件犯行,所獲得之利益甚低微;被告壬○○犯後態度不佳仍飾卸狡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被告癸○○不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並製作大批仿冒商品牟利,對於告訴人公司以及一般消費大眾造成莫大損害,是本院認為檢察官求處緩刑並不適當。被告丙○○於七十六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七十六年度重易字第一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七十六年四月十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又被告寅○○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二份附卷可稽,渠等二人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均予以宣告緩刑四年,用啟自新。
五、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二、十七所示之物,係仿冒甲○○○公司商標之產品,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八、十三至十
六、十八、十九所示之物,係被告癸○○所有供仿製告訴人甲○○○公司商標商品之工具,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十一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癸○○所有供販售上開仿冒商品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三之㈠所示之物,係被告癸○○之共犯己○○、庚○○、卯○○被查獲之仿冒日商松下會社商標之仿冒品,亦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三之㈡所示之物,係被告癸○○之共犯己○○、庚○○、卯○○所有供仿製日商松下會社商品所用之物,依共同犯罪,應各負全部責任之理,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子○○明知乙○○及癸○○所製造販賣之甲○○○公司前開載有附表一所示之商標、CNS正字標記及甲○○○名義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合格標籤為無製作權人所製作,係偽造之文書,竟基於概括犯意,在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二,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品予他人圖利,並行使偽造之正字標記甲○○○公司名義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合格標籤,足生損害於公眾用電安全及甲○○○公司。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二起出仿冒商標之無熔線斷電器成品計四十二個。因認被告子○○涉有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行使偽造準文書罪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亦有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及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此觀同院七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四八九六號判例意旨自明。而告訴人之指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亦著有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00號判例可憑。
三、公訴人認為被告子○○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子○○於警詢中之供述、被告癸○○於警詢中之指述以及扣案之仿冒之無熔線斷路器四十二個等作為依據。訊據被告子○○則堅詞否認上開犯行,辯稱其未販賣仿冒甲○○○之無熔線斷路器,因案外人 蔡慕以 曾積欠伊一百多萬元之債務,蔡慕以於八十九年九月間表示手邊有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二百多個可以抵償債務,經伊同意後,即將上開物品送至臺中市○○路之處所,伊即聯絡辛○○洽談出售事宜,而辛○○親見其中摻有部分仿冒品,經詢問如何辨別真偽後,雙方並合意市價五點二折計算,伊將仿冒品放在儲藏室未加以販售,且伊在警局中並未坦承犯行等語置辯。
四、經查:被告子○○於警詢中供稱:「在臺中市○○區○○路二段四巷二弄十七號之二所扣得之甲○○○之無熔線斷路器四十二個,係本人所有,係向蔡慕以購買,並有販賣予他人」,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惟被告子○○於警方詢問「查扣之仿冒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產品,是否知道該產品係仿製品時?」時,被告子○○係答稱「買來後,才知道是仿冒品,因為好多年沒碰,很久以前有賣過,但是那是七十五年的事,形體都不同了,伊現在會分辨了。」,有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警詢錄音帶之勘驗筆錄在卷為憑,職是被告於警詢中並未坦承向被告癸○○、乙○○購買仿冒之無熔線斷路器,且未承認明知係仿冒甲○○○之商品而加以販賣。次者,被告癸○○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否認有將仿冒之甲○○○無熔線斷路器販售予被告子○○,查,被告癸○○之警詢筆錄中提到「伊公司生產之甲○○○公司無熔線斷路器,大都售於壬○○,是將成品透過大榮貨運寄到臺中市○村路○段○○○巷○○號或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二,交給壬○○本人簽收」等語(請見偵字第一○○二號卷第二頁背面),惟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根本不認識被告子○○,且否認於警詢中曾說送貨到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二(請見本院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訊問筆錄第六頁),經本院勘驗被告癸○○警詢錄音帶,被告癸○○確實並無陳述將仿冒之甲○○○無熔線斷路器送到臺中市○○路○段○巷○弄○○號之二等語,有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勘驗筆錄為憑,是以於被告子○○位於臺中市○○路住處所查扣之無熔線斷路器四十二個並非向被告癸○○、乙○○等人所購買,可資證明。再者,證人戊○○即查獲被告子○○之警員到庭證稱,當時到被告子○○於臺中市○○路之住處時,沒有發現販賣之跡象,當時裡面位置空空的,被告子○○當時說東西是仿冒品的,說人家賣給他的東西有挑出仿冒部分放在旁邊不賣給他人,在警詢中是問他之前有沒有賣過,而不是問當時有沒有賣等語(請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訊問筆錄第五頁),益見被告子○○並無意圖販賣仿冒商品而有陳列之行為。第者,證人辛○○到庭證稱伊係甲○○○公司之經銷商,有承銷無熔線斷路器,被告子○○於八十九年間曾經打電話給伊,說有人以無熔線斷路器抵償債務,因為甲○○○公司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不斷更新,子○○無法辨識真品,請伊當忙處理,伊告訴被告子○○說必須確認無熔線斷路器係真品才行,當時伊有告訴被告子○○必須檢視商標號碼及雷射商標,後來被告子○○將真品部分販售給伊,伊應有匯款四十多萬元至被告子○○指定之 楊秋瑾 之帳戶內等語(請見本院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訊問筆錄第四頁、第五頁),且有被告子○○提出之楊秋瑾臺中一信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明細影本及託運單影本為憑,與證人辛○○之證詞互核一致,堪予採信,益徵被告子○○辯稱係因他人抵償債務而取得無熔線斷路器一批,且無法辨識真偽,委請證人辛○○確認真品後,將真品出售與辛○○,而扣案之四十二個仿冒甲○○○之無熔線斷路器,則是從中挑出之仿冒品,並未出售置放於倉庫內等情無訛。綜上所述,公訴人提出之證據無足證明被告子○○確有販售仿冒甲○○○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子○○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子○○犯罪,是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程秀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趙義德
法官張江澤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八十一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一:
㈠①NF100無熔線斷路器包含CB及SB二種,其上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
標籤及正字標籤係偽造的,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②外包裝盒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規格貼紙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㈡①NF225-CB無熔線斷路器上有偽造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籤及正字
標記,並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四之商標專用權。②此部分外包裝盒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標籤貼紙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㈢①BH1P無熔線斷路器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並侵害如附表一、二、六所示
之商標專用權。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誌。
㈣①BH2P無熔線斷路器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
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BH2P即有二個BH1P。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偽造正字標記。
㈤①BH3P無熔線斷路器其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BH3P即有三個BH1P。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正字標記。
㈥①BHU2P無熔線斷路器其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正字標記。
㈦①NF400-CA無熔線斷路器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
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②外包裝盒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標籤貼紙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及偽造正字標記。
㈧NF消弧室部為無熔線開關之零件,未侵害任何商標。
㈨無熔線開關之半成品二種,其上分別侵害附表一編號一、二及編號四所示之商標
專用權,內層部分之半成品,無侵害商標;如果外裝,則都有侵害商標及偽造正字標記。
㈩包裝紙盒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正字標記其上。
標籤貼紙三箱,經核對與告訴人甲○○○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刑事陳報狀
所附之仿冒貼紙均相符:①NF225-CB(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②BHU1P、2P、3P(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
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BH1P、2P、3P(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④NF50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⑤NF100-HB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上有偽造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⑥NF100-CB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⑦NF225-CB、SB(小張)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⑧NF400-CTA、CA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⑨NF800-E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⑩BHU1P、2P、3P、100AF(小張),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
無熔線斷路器使用說明書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移印機一臺是印製商標之用。
手動鉚接機係把二個全屬接合所用,即把鉚釘接合用的。
熱熔膠機係在螺絲釘好之後,在接合處用熱融膠封死之用。
治具部分係模治器具。
外包裝箱上有偽造正字標記及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圖樣│商標號碼│指定商品│專用期限│││││││├───┼─────────┼─────┼───────┼───────┤│││正商標:│比壓器、比流器│自八十三年二月││一││第六八一三│、配電盤、斷路│一日起至九十三││││一號│器、空斷開關、│年一月三十一日│││││電容器│止│││││││││││││├───┼─────────┼─────┼───────┼───────┤│││正商標:│無熔線開關商品│自九十年十二月││二││第五0二九││一日起至一百年││││0號││十一月三十日止│││││││││││││││││││├───┼─────────┼─────┼───────┼───────┤│││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十月││三││第000六│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八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00七八0│電動窗開關、分│││││四五六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八月││四││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起││││第00七七│電動窗開關、分│││││一八五九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十月││五││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第00七八│電動窗開關、分│││││0四五五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八月││六││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第00七七│電動窗開關、分│││││一八五八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一│NF00SB無熔線斷路器│一百八十個│├──────┼────────────────┼───────────┤│二│NF225CB無熔線斷路器│二百個│├──────┼────────────────┼───────────┤│三│BH1P無熔線斷路器│二百五十五個│├──────┼────────────────┼───────────┤│四│BH2P無熔線斷路器│七百八十個│├──────┼────────────────┼───────────┤│五│BH3P無熔線斷路器│六百七十個│├──────┼────────────────┼───────────┤│六│BHU2P無熔線斷路器│三百五十個│├──────┼────────────────┼───────────┤│七│400CA無熔線斷路器│一個│├──────┼────────────────┼───────────┤│八│NF消弧室部│三箱│├──────┼────────────────┼───────────┤│九│無熔線斷路器半成品│六十箱│├──────┼────────────────┼───────────┤│十│包裝紙盒│五箱│├──────┼────────────────┼───────────┤│十一│仿冒甲○○○商標標籤貼紙│三箱│├──────┼────────────────┼───────────┤│十二│無熔線斷路器使用說明書│一箱│├──────┼────────────────┼───────────┤│十三│移印機│一臺│├──────┼────────────────┼───────────┤│十四│手動鉚接機│一臺│├──────┼────────────────┼───────────┤│十五│熱熔膠機│一臺│├──────┼────────────────┼───────────┤│十六│治具│三個│├──────┼────────────────┼───────────┤│十七│仿冒甲○○○商標之包裝箱│一批│├──────┼────────────────┼───────────┤│十八│甲○○○名牌鋼模│四個│├──────┼────────────────┼───────────┤│十九│甲○○○名牌網模│三個│├──────┼────────────────┼───────────┤│二十│帳冊│三冊│├──────┼────────────────┼───────────┤│二十一│出入貨單│一批│└──────┴────────────────┴───────────┘附表三:
㈠被告三人侵害告訴人「National」註冊商標之仿冒品備註:
⑴被告己○○部分係於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一、二樓處查扣之物品:
⑵被告庚○○部分係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二樓號處查扣之物品。
⑶被告卯○○部分係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處查扣之物品。
┌────┬──────────────────┬─────┬────┐│被告│物品名稱│型號│數量│├────┼──────────────────┼─────┼────┤│己○○│1-1~1-5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4601│1500個│├────┼──────────────────┼─────┼────┤│己○○│2-1~2-5、NEW-COSMO6003蓋板││1940個│├────┼──────────────────┼─────┼────┤│己○○│3-1~3-10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1302│929個│├────┼──────────────────┼─────┼────┤│己○○│4-1~4-6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WNF1512K│600個│├────┼──────────────────┼─────┼────┤│己○○│5-1~5-5全彩色螢光開關B│WNF515-832│1000個│├────┼──────────────────┼─────┼────┤│己○○│6-1~6-6全彩色埋入開關│WNF5001│2810個│├────┼──────────────────┼─────┼────┤│己○○│7-1~7-3埋入式3插座│WNF1503│300個│├────┼──────────────────┼─────┼────┤│己○○│8-1~8-6全彩色埋入附接地│WNF4062│1002個│││雙插座(半成品)│││├────┼──────────────────┼─────┼────┤│己○○│9-1~9-8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半成品)│WNF4061│1811個│├────┼──────────────────┼─────┼────┤│己○○│10-1~10-9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半成品)│WNF1402│2640個│├────┼──────────────────┼─────┼────┤│己○○│11-1~11-2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外蓋│WNF1402│900個│├────┼──────────────────┼─────┼────┤│己○○│12-INEW-COSMO6003本體││150個│├────┼──────────────────┼─────┼────┤│己○○│13-1~13-2全彩色埋入單切開關│WNF5001│1600個│├────┼──────────────────┼─────┼────┤│己○○│14-1~14-4全彩色埋入插座│WNF1001│2119個│├────┼──────────────────┼─────┼────┤│己○○│15-1~15-2全彩色埋入單插座(半成品)│WNF1101│1688個│├────┼──────────────────┼─────┼────┤│己○○│16-1全彩色埋入單插座(半成品)│WNF1001│350個│├────┼──────────────────┼─────┼────┤│己○○│17-1~17-8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外蓋│WNF1512│6711個│├────┼──────────────────┼─────┼────┤│己○○│18-1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本體│WNF1512│1200個│├────┼──────────────────┼─────┼────┤│己○○│19-1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外蓋│WNF1402│2000個│├────┼──────────────────┼─────┼────┤│己○○│27-1~27-4全彩色埋入接地單插座外蓋│WNF1101│5900個│├────┼──────────────────┼─────┼────┤│己○○│28-1~20-32全彩色螢光開關本體│WN5151│56775個│├────┼──────────────────┼─────┼────┤│己○○│29-1~29-5全彩色埋入單插座本體│WNF1001│6000個│├────┼──────────────────┼─────┼────┤│己○○│30-1~30-7全彩色埋入單插外蓋│WNF1001│14000個│├────┼──────────────────┼─────┼────┤│己○○│31-1~32-2埋入式3插座│WN1503│181個│├────┼──────────────────┼─────┼────┤│己○○│32-1~32-2全彩色螢光單切開關外蓋│WN5151│5000個│├────┼──────────────────┼─────┼────┤│己○○│33-1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單孔)│WNF6801│69個│├────┼──────────────────┼─────┼────┤│己○○│34-1~34-3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雙孔)│WNF6802│625個│├────┼──────────────────┼─────┼────┤│己○○│35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三孔)│WNF6803│110個│├────┼──────────────────┼─────┼────┤│己○○│36全彩色埋入雙插座本體│WNF150│1300個│├────┼──────────────────┼─────┼────┤│己○○│37-1~37-3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1402│820個│├────┼──────────────────┼─────┼────┤│己○○│38全彩色埋入雙插座本體│WNF1402│300個│├────┼──────────────────┼─────┼────┤│己○○│39全彩色埋入接地雙插座本體│WNF1512│1150個│├────┼──────────────────┼─────┼────┤│己○○│40-1~40-2全彩色埋入接地單插座本體│WNF1101│1700個│├────┼──────────────────┼─────┼────┤│己○○│41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1503)││10個│├────┼──────────────────┼─────┼────┤│己○○│42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4601)││10個│├────┼──────────────────┼─────┼────┤│己○○│43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5001)││10個│├────┼──────────────────┼─────┼────┤│己○○│44-1~44-10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N0000-000│5501個│├────┼──────────────────┼─────┼────┤│己○○│45-1~45-5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512K│1501個│├────┼──────────────────┼─────┼────┤│己○○│46-1~46-6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302│1201個│├────┼──────────────────┼─────┼────┤│己○○│47-1~47-10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001│4001個│├────┼──────────────────┼─────┼────┤│己○○│48-1~48-8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101│3201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1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10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庚○○│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90個│├────┼──────────────────┼─────┼────┤│庚○○│NationalWNF4601全彩色雙插座(半成品)││2個│├────┼──────────────────┼─────┼────┤│庚○○│WNF5001開關銅片零件││11800個│├────┼──────────────────┼─────┼────┤│庚○○│WNF5001開關銅片零件││5個│├────┼──────────────────┼─────┼────┤│卯○○│仿冒雙插座外蓋││1900個│├────┼──────────────────┼─────┼────┤│卯○○│仿冒雙插座外蓋││2100個│├────┼──────────────────┼─────┼────┤│卯○○│仿冒雙插座外蓋││600個│├────┼──────────────────┼─────┼────┤│卯○○│仿冒雙插座外蓋││1700個│├────┼──────────────────┼─────┼────┤│卯○○│仿冒雙插座本體││650個│├────┼──────────────────┼─────┼────┤│卯○○│仿冒雙插座外蓋││6個│├────┼──────────────────┼─────┼────┤│卯○○│仿冒雙插座本體││6個│├────┼──────────────────┼─────┼────┤│卯○○│仿冒安全雙插座││6個│├────┼──────────────────┼─────┼────┤│卯○○│仿冒安全雙插座││120個│└────┴──────────────────┴─────┴────┘㈡己○○、庚○○、卯○○所有供仿製日商松下會社產品所用物
┌────┬─────────────────────┬───┐│被告│物品名稱│數量│├────┼─────────────────────┼───┤│己○○│49-1~49-2框合機│2臺│├────┼─────────────────────┼───┤│己○○│50印刷機│1臺│├────┼─────────────────────┼───┤│己○○│52-1印有WZ0000000000V用之模板│1塊│├────┼─────────────────────┼───┤│己○○│52-2印有WZ0000000000V用之模板(連底座)│1組│├────┼─────────────────────┼───┤│己○○│53電腦主機│1臺│├────┼─────────────────────┼───┤│己○○│51印有合格商檢403061字樣之模板│1塊│├────┼─────────────────────┼───┤│己○○│54-1~54-2印有商檢合格標籤│2箱│├────┼─────────────────────┴───┘│庚○○│WNF5001開關模具│1組│├────┼─────────────────────┼───┤│卯○○│仿冒雙插座外蓋模具│1座│├────┼─────────────────────┼───┤│卯○○│仿冒雙插座本體模具│1座│├────┼─────────────────────┼───┤│卯○○│仿冒單切開關本體模具│1座│├────┼─────────────────────┼───┤│卯○○│仿冒單切開關外蓋模具│1座│├────┼─────────────────────┼───┤│卯○○│仿冒單切開關把手模具│1座│├────┼─────────────────────┼───┤│卯○○│仿冒單插座本體模具│1座│├────┼─────────────────────┼───┤│卯○○│仿冒單插座外蓋模具│1座│├────┼─────────────────────┼───┤│卯○○│仿冒雙切開關本體模具│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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