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十右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九七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日計至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屆滿,茲竟遲至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