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473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乙○○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柴健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42號,中華民國92年2月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16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丙○○、乙○○部分撤銷。
丙○○共同連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連續行使偽造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
一、丙○○係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人際有限公司負責人,與 王文生 (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甲○○、 謝文 將(上二人業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乙○○等人,均明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商標業經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士林電機公司)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無熔線開關商品之服務,仍在專用期間內(商標圖樣、註冊號數、指定商品、專用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為表明該物為士林電機公司生產之準私文書;復明知士林電機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業經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審查合格,准予使用臺正第2371號CNS正字標記為特許證,及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檢內登字第303053號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誌為公文書。
丙○○與王文生、甲○○、 謝文將 四人均明知其等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士林電機公司之同意,竟共同意圖欺騙他人,基於製造仿冒士林電機公司所擁有商標專用權之無熔線斷路器,以供販賣牟利之犯意聯絡及概括之犯意,由王文生以 林明文 (已於87年10月17日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狀態,另為不起訴處分)名義,使用行動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對外聯繫,自民國(下同)89年4月間起至11月間止,由王文生提供偽造以士林電機公司名義印製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籤、防偽雷射標籤及已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之無熔線斷路器之塑膠半成品予丙○○,復將有印有士林電機公司商標、正字標記之包裝盒彩色印刷模板、仿冒士林電機商標及偽造商品檢驗局號碼、正字標記之標籤鋅版交付丙○○。丙○○再於89年4月間委請榮祥企業社負責人謝文將提供印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偽造準私文書之士林電機無熔線斷路器外包裝紙盒一萬個,而約定給付謝文將12,000元利潤。丙○○又於89年
8月8日提供上開鋅板予凱宏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宏公司)負責人甲○○,委請甲○○印製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偽造準私文書、正字標記特許證及商品檢驗局字號之標籤偽造公文書共10,000個;同年8月14日又印製三種不同版面之商標偽造準私文書,共三萬個;同年9月15日復印刷三種不同版面之商標偽造準私文書計7000個;同年9月27日印刷士林電機商標偽造準私文書一種2000個;共收取報酬15,000元(查扣之無熔線斷路器、標籤貼紙、包裝紙盒侵害士林電機公司商標之情形詳如附件一所示)。丙○○自己則連續在臺北縣樹林市國凱140號11弄5號工廠,利用移印機、手動鉚接機、熱熔膠機、治具等機具組裝半成品,並僱用不知情之 邱金陵王寶蓮 擔任組裝、黏貼標籤、包裝等代工工作,製造同上式樣之無熔線斷路器,並黏貼上述印有「士林電機」商標偽造準私文書、中央標準局授權使用之CNS正字標記偽造特許證、商品檢驗局國內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之標籤偽造公文書,每個加工報酬為四元;包裝完成後,交付予王文生或運送至指定之電料行販售予不特定人,而製造、販賣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士林電機之註冊商標偽造準私文書,及行使偽造之士林電機名義之檢驗合格標識公文書、CNS正字標記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使用電器之安全性、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對產品管理之正確性及士林電機公司。嗣於89年11月17日17時40分,於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詳細黏貼商標、CNS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局國內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侵害權利情形如附件一所示)。
二、乙○○明知王文生及丙○○所製造販賣貼有如附表一所示士林電機公司享有商標專用權註冊商標之圖樣之無熔線開關,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其上商標為偽造準私文書、臺正第2371號CNS正字標記為偽造特許證、檢內登字第303053號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籤,係屬無製作權人所妨製,為偽造之公文書,竟基於販賣該等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特許證、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自89年5月間起至同年10月間止,連續向王文生、丙○○購買上開無熔線電路器多次,並在臺中市○村路○段○○巷○○號和信電料行,陳列販售上開仿冒品予他人圖利,並行使偽造之商標準私文書、正字標記特許證、士林電機公司名義及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合格標籤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用電安全、中央標準局及商品檢驗局對產品管理之正確性及士林電機公司。嗣於89年11月17日17時40分許,經警在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查獲丙○○後,循線再查獲乙○○之上揭行為(詳細黏貼商標、CNS正字標記、商品檢驗局國內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侵害權利情形如附件一所示)。
三、丙○○另與 李明霖周文貴 (上二人所涉犯行另案審理)合資在臺北縣樹林市○○路○○巷17之4號設立「維洲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洲公司),由丙○○擔任負責人,李明霖、周文貴則分任股東。丙○○基於同前未得商標權人同意,製造、販賣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之註冊商標偽造準私文書、正字標記特許證、CNS正字標記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與李明霖、周文貴及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勤福企業社」負責人 簡森榮 (所涉犯行另案審理)共同基於製造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偽造特許證、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及概括犯意,意圖欺騙他人,基於概括犯意之聯絡,均明知「National」、「N-National」商標,業經「日商松下電器產業株式會社」(下稱:日商松下會社)依法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已改制為智慧財產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開關、插座、配線器蓋板及配線器蓋板框等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復明知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之配線用插接器、室內用小型開關,業經經濟部中央標準檢驗局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合格登記標誌,竟未經日商松下會社之授權,自八十七年間某日起(確實日期不詳),由丙○○、李明霖、周文貴將印有「National」商標之模具置於簡森榮之勤福企業社內,而由簡森榮製造前開仿冒之開關、插座等半成品,再交由丙○○、李明霖、周文貴運回上開各址以組裝完成,並黏貼偽造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合格標識」標籤,與打印偽造之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准之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號「403061」標識公文書及「National」、「N-National」」之商標準私文書,而將該等仿冒之商品出售予不特定人,用以行使,足生損害於日商松下會社及中央標準局、商品檢驗局對產品質之管理。嗣於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分別在如附表三所載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之處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之㈠所示之仿冒商標物品及附表三之㈡所示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所有供仿冒日商松下會社產品所用之物,而循線偵悉上情(詳細黏貼商標、商品檢驗局國內檢驗合格登記標誌侵害權利情形如附件一所示)。
四、案經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訴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及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被告丙○○部分事實之認定:關於販賣仿冒士林電機公司商標產品部分:
此部分業據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代理人 謝長庚 、趙培宏律師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查:
㈠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士林牌商標圖樣,早經士林電機
公司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無熔線開關商品,仍在商品專用期間,有商標註冊證六份在卷可按,而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所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取得臺正字第2371號CNS正字標記,及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檢內登字第303053號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標誌,亦有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證明書、商品檢驗局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證各一紙附卷可證。
㈡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告訴在被
告丙○○經營之位於臺北縣樹林市○○街○○○巷○○弄○號之工廠內,查獲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士林牌商標之無熔線斷路器、生產模具、偽造標籤、外包裝紙盒等物扣案,有卷附警製搜索扣押證明筆錄一份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原法院於92年3月25日勘驗結果,確實有侵害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商標專用權,以及其上並有偽造之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及黏貼商品檢驗局合格登記標識等情,亦有勘驗筆錄及扣案證物足憑(見原審卷第165頁至第168頁,勘驗結果詳如附件一所述)。
㈢此部分被告丙○○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屬可信。
關於販賣仿冒「National」商標產品部分:
據之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雖供陳有仿製「National」商標產品,但否認於89年11月17日以後仍有仿製行為,辯稱:
伊作士林電機、松工的加工後,被捉到,之後伊就沒有再做了云云。惟查:
㈠前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日商松下會社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蕭
秀玲律師、 孫時淳 律師分別於偵、審中指訴甚詳;又上開「National」、「N-National」等商標圖樣,早經日商松下會社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指定使用於開關、插座、配線器蓋板、配線器蓋板框與公司之配線用插接器、室內用小型開關及無熔線開關等商品,並授權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此有商標註冊證及延展紀錄等件附在偵字第9679號卷可證。又日商松下會社所生產之上述商品,亦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審查合格,及經商品檢驗局審查符合取得國內市場商品檢驗登記標誌,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1年3月26日經標五字第09150007400號函一份附於上開偵查卷可查。
㈡本件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依告訴人臺灣松工電材
股份有限公司告訴,於91年3月14日分別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處所查獲仿冒告訴人日商松下會社之產品、生產模具、偽造標籤等物品,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見偵字第9679號卷第125頁至第146頁)。又扣案如附表三之㈠所示印有商檢合格標籤之物品,經鑑定之結果確係偽造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製之「合格標識」標籤乙節,亦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1年3月26日經標五字第0915000740號函一份附於上開偵查卷足憑。
㈢另案被告李明霖、周文貴在原審以證人身分命渠等具結訊
問中,對於扣案仿冒「National」商標產品屬何人所有乙節,雖均推諉係屬對方所有,然亦均供陳:渠等有投資維洲公司,扣案之物係在渠等「維州」公司拆夥之後所丙○○所分配之物云云(見原審卷第296頁、第298頁)。另據共犯簡森榮以證人身分具結供陳:(問:九十一年在台北縣三重市○○街○○○巷○號查獲的仿冒物品是何人所有?)是丙○○的,他叫我幫他加工,包括模具、材料等都是丙○○的。而我是帶料幫他加工,我陸陸續續總共幫他加工了兩、三年;(問:除了幫他製作插座、開關以外,有無在幫他製作其他東西?)沒有;我每次都只有幫他做幾千元的東西而已;(問:模具總共有幾個?)大概八個左右;丙○○打電話給我叫我幫他製作,製作完成後,丙○○他自己開車或是騎機車過來取貨;他來取貨時,也將工資交給我等語(見原審卷第296頁、第297頁)。顯見被告丙○○擔任負責人之維州公司,於89年11月17日以後仍有繼續有妨製、販賣「National」商標產品行為。被告丙○○所辯:89年11月17日被捉到,之後伊就沒有再做乙節,顯非屬實。
被告丙○○部分事證明確,其犯行已堪認定。
貳、被告乙○○部分事實之認定:訊之被告乙○○矢口否認有任何犯行,在原審辯:其無販賣仿冒士林機之無熔線斷路器,其向丙○○購買的是電安牌無熔線斷路器,且檢察官所提之送貨單上並無伊本人簽收之字樣,不能證明伊確實有向丙○○、王文生購買仿冒士林電機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云云。在本院辯稱:伊根本沒有向丙○○買士林電機牌的斷路器,伊從來沒有販賣「士林」的產品,伊都是賣電安的,警察也沒有在伊那裡查扣到東西等語。
惟查:
同案被告丙○○於警詢中已明確供述:伊公司生產之仿冒士
林電機之無熔線斷路器成品,大都是銷售於乙○○,聯絡電話為00-0000000號、000-000000號,我都是將成品透過大榮貨運寄至臺中市○村路○段○○○巷○○號,交由乙○○本人簽收或由乙○○指定寄到其他下游客戶之處所,乙○○再將貨款開立支票寄給我本人云云;並明確指認被告乙○○無訛(見1002號偵查卷第2頁背面)。
同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改稱:時間已經
這麼久了,伊不是很清楚,(乙○○)大部分都是買電安牌的斷路器,另外一部分是買延長線等物,士林電機的部分應該沒有;在警詢有說賣給乙○○這部分不是事實云云。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本院審酌同案被告丙○○在本院審理中雖翻異前供,然仍陳明:警詢中是有那樣講無訛。同案被告丙○○於警詢中既確實有供述「伊公司生產之仿冒士林電機之無熔線斷路器成品,大都是銷售於乙○○」云云;遍閱全卷又未見該被告有「警詢筆錄非出於自由意識陳述」之抗辨;參諸「案重初供」之理論,概以案發之陳述記憶較為清晰,且尚未思及勾串供證,故以該時之供述較為可信觀之,同案被告丙○○之先後供述中,應認警詢時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得為證據。
此外,再參以:被告乙○○於警詢中自承:伊住處為臺中市
○村路○段○○巷○○號,行動電話門號為000000000號,該電話之使用人、申請人均為伊本人,而設在臺中市○村路○段○○巷○○號之「和信電料行」之負責人為伊本人,而該電料行之電話為(00)0000000及0000000號等語」(見1002號偵查卷第6頁背面至第7頁背面)。核與同案被告丙○○所供陳之乙○○之住處、電話均與乙○○個人資料相吻合。且警方於89年11月17日在丙○○經營之人際有限公司內查扣到相關之出、進貨單及託運資料一批,其中大榮汽車貨運公司出具之營業所應收運費明細表10紙(包括89年5月上期一張、同年5月下期一張、同年7月上期二張、同年7月下期一張、同年8月上期一張、同年9月上期一張、9月下期一張、同年10月上期一張、同年10月下期一張),其中每張明細之託運資料內均有載明「送貨站:臺中;收貨人:和信」,復有三張超峰貨運公司之送貨單其上亦載明係由「人際有限公司寄件,收件人係『和信』,收件人電話為0000000號」;是依據託運內容所載之收件人電話,足徵被告丙○○確實將大多數製造之產品送至臺中市之和信電料行。再者,扣案之送貨單中有九張載明係出貨予「和信」,送貨單紀載之貨物內容為「BH」、「CB225」、「BH2P」、「BH1P」、「BH3P」,規格型號均與查獲之仿冒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之無熔線斷路器產品相符,足見被告丙○○經營之人際有限公司曾多達十次寄送仿製之無熔線斷路器產品,交付被告乙○○經營之臺中「和信電料行」收受。被告乙○○雖又辯稱:伊係於89年10月向被告丙○○購買四次電安牌無熔線斷路器云云。然查,依據前開貨運公司託運資料及送貨單資料,被告丙○○寄貨至「和信」電料行之次數,多達十次,尚非僅僅四次,且自89年年5月間起,即有寄交無熔線斷路器產品送由被告乙○○經營之「和信」電料行。足徵被告乙○○辯稱之言乃係推諉卸責之詞,要無足取。至於,被告丙○○嗣後於原法院審判程序中更易說詞,改稱寄給乙○○之物均係由王文生包裝好,再依王文生之指示送達給乙○○,伊不知道內容裝什麼東西云云;核與其警詢中所述不符,亦顯然係事後為被告乙○○開脫之詞,諉無足採。
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乃業界知名商品,
有相當之品質商譽,被告乙○○既係和信電料行負責人,經營電機材料等業務,理應知悉購買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之商品應向告訴人之合法經銷商洽購,其為貪圖價格便宜,竟向被告王文生、丙○○購買未得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授權製造之仿冒無熔線電路器,顯然明知購買之無熔線斷路器係仿冒商標之商品,且其上之正字標記、商品檢驗標識均係偽造之文書。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乙○○犯行亦堪認定。
參、核被告等所為:按於無熔線斷路器產品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士林電機」字
樣,或在插座、開關上打印或以標籤標明「National」、「N-National」等字樣,依習慣係表明該產品由士林電機公司、日商松下會社或台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証明,為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而CNS正字標記係經濟部中央標準局依修正前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審查合格方准予使用之標記,依其性質為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許證書,至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核發之商品檢驗合格證書或檢驗標識,則係刑法第二百十一條之公文書(最高法院77年3月1日第三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丙○○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
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所為係犯商標法第62條第1項之罪;其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所為係犯商標法第63條之罪。復查,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63條所規定「明知前條商品(商標法第62條)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已於92年5月28日修正變更為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前條商品(商標法第81條)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其犯罪購成要件及刑度均為相同。另商標法第62條規定「意圖欺騙他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則修正變更為商標法第81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後之刑度雖為相同,然修正前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較修正後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構成要件較為嚴苛,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舊法比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規定處斷。
被告丙○○於生產之無熔線斷路器上擅自使用「士林電機」
名義及商標與行使偽造之「CNS」正字標記、檢驗合格標識,及生產開關、插座擅自使用「National」、「N-National」等名義、商標,及行使偽造之檢驗合格標識,足以生損害於中央標準局正字標記產品之管理、商品檢驗局審核產品之管理及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告訴人臺灣松工電材股份有限公司;核其所為,係前修正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之仿冒商標罪、第63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20條條第1項、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被告丙○○製造仿冒無熔線斷路器及插座、開關等商品後再販售予乙○○及不特定人,所犯仿冒商標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等二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仿冒商標罪論處。又其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丙○○與王文生、甲○○、謝文將間,就事實欄一所述部分,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與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間,就犯事實欄三部分之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利用不知情之邱金陵、王寶蓮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丙○○先後多次仿冒商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公文書、特許證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又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論處,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丙○○同一仿製士林電機公司無熔線斷路器、仿製「National」、「N-National」牌插座、開關之行為均同時觸犯上開連續仿冒商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侵害數種不同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
被告乙○○明知前開無熔斷路器係仿冒品,且仿冒品上有標
示「士林電機」字樣、「CNS」正字標記、經濟部商品檢驗局之檢驗合格標識均係無製作權人所製作文書,仍加以販賣,核其所為係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11條、第212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復查,被告乙○○行為後,商標法第63條所規定「明知前條商品(商標法第62條)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已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變更為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前條商品(商標法第81條)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與修正後商標法第82條,其犯罪購成要件均為相同,然條文中所指「明知前條商品」,則以修正前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較修正後規定「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構成要件較為嚴苛,亦比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規定處斷。被告先後多次販賣明知為仿冒商標之商品、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許證書罪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又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各依連續犯論處,並分別加重其刑。其一行為違反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罪處斷。
㈣被告丙○○販賣仿冒商品,以及被告丙○○、乙○○行使偽
造特許證書犯行,已據公訴人起訴,惟公訴人漏未引用修正前商標法第63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應予更正補充。又犯罪事實欄三所載被告丙○○犯行(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679號卷移送併案部分)雖未據檢察官起訴,然此部分核與被告丙○○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自得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肆、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等行為後,商標法第62條規定已於92年5月28日修正變更為商標法第81條,商標法第63條則修正變更為商標法第82條,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舊法比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即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3條規定處斷,有如前述。原判決認新舊法比較結果,二者並無不同,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裁判時法律,尚有未洽。被告丙○○上訴意旨否認部分犯罪,並指摘原審量刑過重;被告乙○○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部分既有前述之可議仍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丙○○、乙○○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及其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被告丙○○為貪圖利益而仿製商品出售,其等偽造之產品數量龐大,所生產之仿品未經主管機關審認合格品質不定,一般人使用易導致火災,危害甚大,且被告丙○○係仿冒二家告訴人公司之物品,惡性較重,然其犯罪後已坦承部分犯行;被告乙○○犯後仍多方飾詞卸責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丙○○不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並製作大批仿冒商品牟利,對於告訴人公司以及一般消費大眾造成莫大損害,是本院認為檢察官求處緩刑並不適當。再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七、九至十二、十七所示之物,係仿冒士林電機公司商標之產品,應依修正前之商標法第64條規定宣告沒收。如附表二編號八、十三至十六、十八、十九所示之物,係被告丙○○所有供仿製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商標商品之工具,如附表二編號二十、二十一所示之物,係供被告丙○○所有供販售上開仿冒商品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之。附表三之㈠所示之物,係被告丙○○之共犯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被查獲之仿冒日商松下會社商標之仿冒品,亦應依修正後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又附表三之㈡所示之物,係被告丙○○之共犯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所有供仿製日商松下會社商品所用之物,依共同犯罪,應各負全部責任之理,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86年5月7日修正公布)商標法第62條第1項、第63條、第64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但書、第28條、第56條、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志洋法官陳博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嘉文中華民國94年7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六十三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稱電磁紀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附件一:
㈠①NF100無熔線斷路器包含CB及SB二種,其上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
標籤及正字標籤係偽造的,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②外包裝盒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規格貼紙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㈡①NF225-CB無熔線斷路器上有偽造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合格標籤及正字
標記,並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四之商標專用權。②此部分外包裝盒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標籤貼紙則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㈢①BH1P無熔線斷路器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並侵害如附表一、二、六所示
之商標專用權。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誌。
㈣①BH2P無熔線斷路器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
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BH2P即有二個BH1P。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偽造正字標記。
㈤①BH3P無熔線斷路器其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BH3P即有三個BH1P。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正字標記。
㈥①BHU2P無熔線斷路器其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②此部分外包裝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正字標記。
㈦①NF400-CA無熔線斷路器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
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②外包裝盒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標籤貼紙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及偽造正字標記。
㈧NF消弧室部為無熔線開關之零件,未侵害任何商標。
㈨無熔線開關之半成品二種,其上分別侵害附表一編號一、二及編號四所示之商標
專用權,內層部分之半成品,無侵害商標;如果外裝,則都有侵害商標及偽造正字標記。
㈩包裝紙盒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正字標記其上。
標籤貼紙三箱,經核對與告訴人士林電機公司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之刑事陳報狀
所附之仿冒貼紙均相符:①NF225-CB(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②BHU1P、2P、3P(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③BH1P、2P、3P(大張)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④NF50系列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⑤NF100-HB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上有偽造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⑥NF100-CB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⑦NF225-CB、SB( 小張 )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⑧NF400-CTA、CA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並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⑨NF800-E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三所示之商標專用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商檢局文號。⑩BHU1P、2P、3P、100AF(小張),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商標專用權,其上有偽造之正字標記。
無熔線斷路器使用說明書上有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移印機一臺是印製商標之用。
手動鉚接機係把二個全屬接合所用,即把鉚釘接合用的。
熱熔膠機係在螺絲釘好之後,在接合處用熱融膠封死之用。
治具部分係模治器具。
外包裝箱上有偽造正字標記及侵害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之商標專用權。
附表一:
┌───┬─────────┬─────┬───────┬───────┐│編號│商標圖樣│商標號碼│指定商品│專用期限│││││││├───┼─────────┼─────┼───────┼───────┤│││正商標:│比壓器、比流器│自八十三年二月││一││第六八一三│、配電盤、斷路│一日起至九十三││││一號│器、空斷開關、│年一月三十一日│││││電容器│止│││││││││││││├───┼─────────┼─────┼───────┼───────┤│││正商標:│無熔線開關商品│自九十年十二月││二││第五0二九││一日起至一百年││││0號││十一月三十日止│││││││││││││││││││├───┼─────────┼─────┼───────┼───────┤│││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十月││三││第000六│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八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00七八0│電動窗開關、分│││││四五六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八月││四││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起││││第00七七│電動窗開關、分│││││一八五九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十月││五││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第00七八│電動窗開關、分│││││0四五五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正商標:│比流器、電腦主│自八十六年八月││六││000六八│機板、衛星用太│十六日起至九十││││一三一號│陽電持板、全球│三年一月三十一││││聯合商標:│定位器、開關、│日止││││第00七七│電動窗開關、分│││││一八五八號│斷開關、熔絲鏈││││││開關、空斷開關││││││、路燈開關、油││││││開關、油開關、││││││壁上開關、各式││││││高壓開關、插座││││││、壁上開關蓋板││││││、變壓器、電力││││││變壓器、配電變││││││壓器、模鑄式││││││變壓器、爐用變││││││壓器、乾式變壓││││││器、整流用變壓││││││器、斷路器、無││││││熔絲斷路器、漏││││││電斷路器、真空││││││斷路器、電容器││││││、電力電容器、││││││機器用電容器、││││││壁雷器、比壓器││││││整套計費型變成││││││器(MOF)、配電││││││盤、各式控制盤││││││、分電盤、監控││││││盤、可程式控器││││││、感測器、變頻││││││器、真空器、觸││││││控面板、工業控││││││制器、雨刷控制││││││器。││││││││││││││└───┴─────────┴─────┴───────┴───────┘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一│NF00SB無熔線斷路器│一百八十個│├──────┼────────────────┼───────────┤│二│NF225CB無熔線斷路器│二百個│├──────┼────────────────┼───────────┤│三│BH1P無熔線斷路器│二百五十五個│├──────┼────────────────┼───────────┤│四│BH2P無熔線斷路器│七百八十個│├──────┼────────────────┼───────────┤│五│BH3P無熔線斷路器│六百七十個│├──────┼────────────────┼───────────┤│六│BHU2P無熔線斷路器│三百五十個│├──────┼────────────────┼───────────┤│七│400CA無熔線斷路器│一個│├──────┼────────────────┼───────────┤│八│NF消弧室部│三箱│├──────┼────────────────┼───────────┤│九│無熔線斷路器半成品│六十箱│├──────┼────────────────┼───────────┤│十│包裝紙盒│五箱│├──────┼────────────────┼───────────┤│十一│仿冒士林電機商標標籤貼紙│三箱│├──────┼────────────────┼───────────┤│十二│無熔線斷路器使用說明書│一箱│├──────┼────────────────┼───────────┤│十三│移印機│一臺│├──────┼────────────────┼───────────┤│十四│手動鉚接機│一臺│├──────┼────────────────┼───────────┤│十五│熱熔膠機│一臺│├──────┼────────────────┼───────────┤│十六│治具│三個│├──────┼────────────────┼───────────┤│十七│仿冒士林電機商標之包裝箱│一批│├──────┼────────────────┼───────────┤│十八│士林電機名牌鋼模│四個│├──────┼────────────────┼───────────┤│十九│士林電機名牌網模│三個│├──────┼────────────────┼───────────┤│二十│帳冊│三冊│├──────┼────────────────┼───────────┤│二十一│出入貨單│一批│└──────┴────────────────┴───────────┘附表三:
㈠被告與共犯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共四人侵害告訴人「National」註冊商標之仿冒品備註:
⑴在臺北縣三重市○○路○段○○巷○○弄○○號一、二樓共犯李明霖處查扣之物品。
⑵在係於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一、二樓號共犯周文貴處查扣之物品。
⑶在臺北縣三重市○○街○○○巷○號共犯簡森榮處查扣之物品。
┌────┬──────────────────┬─────┬────┐│被查扣之│物品名稱│型號│數量││共犯姓名││││├────┼──────────────────┼─────┼────┤│李明霖│1-1~1-5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4601│1500個│├────┼──────────────────┼─────┼────┤│李明霖│2-1~2-5、NEW-COSMO6003蓋板││1940個│├────┼──────────────────┼─────┼────┤│李明霖│3-1~3-10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1302│929個│├────┼──────────────────┼─────┼────┤│李明霖│4-1~4-6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WNF1512K│600個│├────┼──────────────────┼─────┼────┤│李明霖│5-1~5-5全彩色螢光開關B│WNF515-832│1000個│├────┼──────────────────┼─────┼────┤│李明霖│6-1~6-6全彩色埋入開關│WNF5001│2810個│├────┼──────────────────┼─────┼────┤│李明霖│7-1~7-3埋入式3插座│WNF1503│300個│├────┼──────────────────┼─────┼────┤│李明霖│8-1~8-6全彩色埋入附接地│WNF4062│1002個│││雙插座(半成品)│││├────┼──────────────────┼─────┼────┤│李明霖│9-1~9-8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半成品)│WNF4061│1811個│├────┼──────────────────┼─────┼────┤│李明霖│10-1~10-9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半成品)│WNF1402│2640個│├────┼──────────────────┼─────┼────┤│李明霖│11-1~11-2全彩色埋入雙插座外蓋│WNF1402│900個│├────┼──────────────────┼─────┼────┤│李明霖│12-INEW-COSMO6003本體││150個│├────┼──────────────────┼─────┼────┤│李明霖│13-1~13-2全彩色埋入單切開關│WNF5001│1600個│├────┼──────────────────┼─────┼────┤│李明霖│14-1~14-4全彩色埋入插座│WNF1001│2119個│├────┼──────────────────┼─────┼────┤│李明霖│15-1~15-2全彩色埋入單插座(半成品)│WNF1101│1688個│├────┼──────────────────┼─────┼────┤│李明霖│16-1全彩色埋入單插座(半成品)│WNF1001│350個│├────┼──────────────────┼─────┼────┤│李明霖│17-1~17-8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外蓋│WNF1512│6711個│├────┼──────────────────┼─────┼────┤│李明霖│18-1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本體│WNF1512│1200個│├────┼──────────────────┼─────┼────┤│李明霖│19-1全彩色埋入附接地雙插座外蓋│WNF1402│2000個│├────┼──────────────────┼─────┼────┤│李明霖│27-1~27-4全彩色埋入接地單插座外蓋│WNF1101│5900個│├────┼──────────────────┼─────┼────┤│李明霖│28-1~20-32全彩色螢光開關本體│WN5151│56775個│├────┼──────────────────┼─────┼────┤│李明霖│29-1~29-5全彩色埋入單插座本體│WNF1001│6000個│├────┼──────────────────┼─────┼────┤│李明霖│30-1~30-7全彩色埋入單插外蓋│WNF1001│14000個│├────┼──────────────────┼─────┼────┤│李明霖│31-1~32-2埋入式3插座│WN1503│181個│├────┼──────────────────┼─────┼────┤│李明霖│32-1~32-2全彩色螢光單切開關外蓋│WN5151│5000個│├────┼──────────────────┼─────┼────┤│李明霖│33-1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單孔)│WNF6801│69個│├────┼──────────────────┼─────┼────┤│李明霖│34-1~34-3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雙孔)│WNF6802│625個│├────┼──────────────────┼─────┼────┤│李明霖│35全彩色歐風豪華蓋板(三孔)│WNF6803│110個│├────┼──────────────────┼─────┼────┤│李明霖│36全彩色埋入雙插座本體│WNF150│1300個│├────┼──────────────────┼─────┼────┤│李明霖│37-1~37-3全彩色埋入雙插座│WNF1402│820個│├────┼──────────────────┼─────┼────┤│李明霖│38全彩色埋入雙插座本體│WNF1402│300個│├────┼──────────────────┼─────┼────┤│李明霖│39全彩色埋入接地雙插座本體│WNF1512│1150個│├────┼──────────────────┼─────┼────┤│李明霖│40-1~40-2全彩色埋入接地單插座本體│WNF1101│1700個│├────┼──────────────────┼─────┼────┤│李明霖│41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1503)││10個│├────┼──────────────────┼─────┼────┤│李明霖│42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4601)││10個│├────┼──────────────────┼─────┼────┤│李明霖│43印有National字樣紙箱(WNF5001)││10個│├────┼──────────────────┼─────┼────┤│李明霖│44-1~44-10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N0000-000│5501個│├────┼──────────────────┼─────┼────┤│李明霖│45-1~45-5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512K│1501個│├────┼──────────────────┼─────┼────┤│李明霖│46-1~46-6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302│1201個│├────┼──────────────────┼─────┼────┤│李明霖│47-1~47-10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001│4001個│├────┼──────────────────┼─────┼────┤│李明霖│48-1~48-8印有National字樣內裝盒│WNF1101│3201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1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10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周文貴│WNF5001全彩色開關B││50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17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插座││90個│├────┼──────────────────┼─────┼────┤│周文貴│NationalWNF4601全彩色雙插座(半成品)││2個│├────┼──────────────────┼─────┼────┤│周文貴│WNF5001開關銅片零件││11800個│├────┼──────────────────┼─────┼────┤│周文貴│WNF5001開關銅片零件││5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1900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2100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600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1700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本體││650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6個│├────┼──────────────────┼─────┼────┤│簡森榮│仿冒雙插座本體││6個│├────┼──────────────────┼─────┼────┤│簡森榮│仿冒安全雙插座││6個│├────┼──────────────────┼─────┼────┤│簡森榮│仿冒安全雙插座││120個│└────┴──────────────────┴─────┴────┘㈡李明霖、周文貴、簡森榮所有供仿製日商松下會社產品所用物
┌────┬─────────────────────┬───┐│被告│物品名稱│數量│├────┼─────────────────────┼───┤│李明霖│49-1~49-2框合機│2臺│├────┼─────────────────────┼───┤│李明霖│50印刷機│1臺│├────┼─────────────────────┼───┤│李明霖│52-1印有WZ0000000000V用之模板│1塊│├────┼─────────────────────┼───┤│李明霖│52-2印有WZ0000000000V用之模板(連底座)│1組│├────┼─────────────────────┼───┤│李明霖│53電腦主機│1臺│├────┼─────────────────────┼───┤│李明霖│51印有合格商檢403061字樣之模板│1塊│├────┼─────────────────────┼───┤│李明霖│54-1~54-2印有商檢合格標籤│2箱│├────┼─────────────────────┴───┘│周文貴│WNF5001開關模具│1組│├────┼─────────────────────┼───┤│簡森榮│仿冒雙插座外蓋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雙插座本體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單切開關本體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單切開關外蓋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單切開關把手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單插座本體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單插座外蓋模具│1座│├────┼─────────────────────┼───┤│簡森榮│仿冒雙切開關本體模具│1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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