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上訴人 游傑雯 被上訴人 梁建國 即桃園市私立睦祥育幼院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基於處分權主義,受不利判決之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及提起上訴後其上訴範圍如何,均應由該當事人自由決定,故上訴人應於上訴狀表明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或一部不服,請求第二審法院在如何範圍內廢棄或變更原第一審判決,此之表明即為上訴聲明,如未表明上訴聲明,第二審法院即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乃有首揭規定之明文,如上訴人之上訴狀中未為此表明,即違首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無從定第二審審理及判決之界限,其上訴顯不合法;為此,爰依首揭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