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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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6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游輝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ㄧ、緣相對人游輝煌分別於:
1、民國97年5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三佰元(即違約金)。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9,00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00計算之遲延利息。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2、及於民國104年5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1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84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應繳款日期起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486,506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3、及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36期按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依本行房貸季指標利率加碼計息(自繳款日期起利率為年息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利息,暨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相對人自請領上述消貸款使用後,尚欠聲請人消費款計新臺幣新臺幣37,81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6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述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各筆借款消費款餘額合計:新臺幣583,32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案迭經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各筆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述借款及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
三、銀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無任感禱。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862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輝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0│││59000││月26日起││0│││元│││││├──┼───┼─────┼──────┼──────┼───────┤│002│新臺幣│游輝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58│││486506││月8日起│││││元│││││├──┼───┼─────┼──────┼──────┼───────┤│003│新臺幣│游輝煌│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2.6│││37814││月12日起││9│││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游輝煌│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486506││月9日起│按月(期)加││││元│││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003│新臺幣│游輝煌│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37814││月13日起│按月(期)加││││元│││計新臺幣壹仟│││││││元整之逾期延│││││││滯金(即違約│││││││金),以3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