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聲請人 游傑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 陸佰 參拾肆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269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1/2之裁判費,則聲請人已繳納全額之裁判費,聲請退還1/2之裁判費即1萬4,634元,應屬有據,爰依聲請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勞工法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