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4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