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海商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海商字第8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李志成 律師被告億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TO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