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被告午○○
寅○○辛○○甲○○乙○○丁○○戊○○丑○○壬○○己○○庚○○卯○○辰○○○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子○○
申○○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未○○
癸○○戌○○亥○○酉○○C○○地○○E○○宇○○F○○玄○○宙○○G○○天○○B○○H○○黃○○
之5A○○D○○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4,576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實地測量,並經原告更正訴之聲明後,核定為新臺幣68,816,85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616元,原告僅繳納324,576元,尚欠293,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編號│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地號│土地公告現值│原告合計請求返還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臺中市○區○○段6小段)│(新臺幣)│面積(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請求返還面積)│├──┼────────────┼──────┼───────────┼───────────────┤│1│6│34,500元│8+32+28+74+89=231│34,500×231=7,969,500元│├──┼────────────┼──────┼───────────┼───────────────┤│2│6-50│23,800元│160+12+14=186│23,800×186=4,426,800元│├──┼────────────┼──────┼───────────┼───────────────┤│3│6-52│24,391元│829+127+54+63+80=1,153│24,391×1,153=28,122,823元│├──┼────────────┼──────┼───────────┼───────────────┤│4│6-72│23,979元│199+117+198+302=816│23,979×816=19,566,864元│├──┼────────────┼──────┼───────────┼───────────────┤│5│6-76│23,148元│66│23,148×66=1,527,768元│├──┼────────────┼──────┼───────────┼───────────────┤│6│6-81│26,482元│235+37=272│26,482×272=7,203,104元│├──┴────────────┴──────┴───────────┴───────────────┤│訴訟標的價額總計:7,969,500+4,426,800+28,122,823+19,566,864+1,527,768+7,203,104=68,816,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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