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上訴人癸○○
戊○○甲○○丙○○E○○乙○○壬○○己○○丁○○子○○丑○○○辛○○庚○○辰○○巳○○卯○○宇○○未○○玄○○申○○黃○○戌○○酉○○寅○○
樓之5A○○午○○地○○B○○亥○○宙○○D○○C○○天○○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慧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所示(上訴人上訴利益及訴訟標的價額各不相同,請依附表編號所示上訴人應繳納之金額繳納),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附表┌──┬────┬─────────┬─────────┬────┐│編號│上訴人│訴訟標的價額(新臺│上訴人應繳納之裁判│附註│││姓名│幣)│費金額(新臺幣)││├──┼────┼─────────┼─────────┼────┤│1│辰○○│4,820,457元│73,225元│以原判決│││己○○│││附圖編號│││乙○○│││E、Q、S│││巳○○│││、O部分│││辛○○│││土地面積│││壬○○│││之公告現│││卯○○│││值計算│├──┼────┼─────────┼─────────┼────┤│2│宇○○│13,880,734元│201,348元│以原判決│││甲○○│││附圖編號│││未○○│││C、I、L│││玄○○│││、M、V、│││申○○│││X、B'部│││戊○○│││分土地面│││庚○○│││積之公告│││丙○○│││現值計算│││黃○○││││││丁○○││││├──┼────┼─────────┼─────────┼────┤│3│丑○○○│4,504,280元│68,473元│以原判決│││寅○○│││附圖編號│││E○○│││D、N部分│││戌○○│││土地面積│││酉○○│││之公告現│││子○○│││值計算│││││││├──┼────┼─────────┼─────────┼────┤│4│A○○│7,241,658元│109,162元│以原判決│││D○○│││附圖編號│││C○○│││Y部分土│││午○○│││地面積之│││癸○○│││公告現值│││地○○│││計算│││B○○││││││亥○○││││││天○○││││││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