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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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複代理人 許嘉昇 律師被告午○○
寅○○辛○○甲○○乙○○丁○○戊○○丑○○壬○○己○○庚○○卯○○辰○○○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巳○○被告子○○
申○○上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玲珠 律師被告未○○
癸○○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11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以準備書狀提出下列事項之證據或指明其證據方法以供調查,書狀繕本請逕自送達對造:
㈠各被告為系爭臺中市○區○○段6小段地號6、6-81、6-52、
6-50、6-72、6-76地號土地上相關地上物之所有權人或具有事實上處分權之人。
㈡系爭臺中市○區○○段6小段地號6、6-81、6-52、6-50、6-72、6-76地號土地之93年度地價證明。
㈢訴外人 劉鎮國 90年至95年租金繳納之證據資料。
㈣本件訴之聲明之詳細、正確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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