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五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乙○○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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