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於民國96年10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及保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6年10月2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96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元,借款期限至101年11月2日止,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借款。詎相對人自99年7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上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44,324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繳息記錄查詢、繳款明細查詢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大林鎮│大埔││431-29│建│87│全部││││││美│││││││└──┴───┴────┴──┴───┴─────┴─┴──────┴───────┴──────┘┌─────────────────────────────────────────────────────────┐│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20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電│││││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備考││││││材料及│││樓││││││築材料││││││號│號││││層│層│梯││││││││單│範圍│││││││房屋層數│││間│││││計│及用途│積│位│││├──┼──┼────┼────┼────┼──┼──┼──┼──┼──┼──┼──┼─┼───┼─┼─┼──┼──┤│001│68│嘉義縣大│嘉義縣大│住家用鋼│48.8│49.1│3.97│││││10││││全部│││││林鎮大美│林鎮大埔│筋混凝土│3│0││││││1.│││││││││里13鄰大│美段431-│加強磚造││││││││90│││││││││埔美371│29地號│2層│││││││││││││││││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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