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169號聲請人嘉義縣鹿草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添丁 相對人 廖林衛 相對人 廖清興 相對人 廖清宏 相對人 廖清龍 相對人 廖金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廖林衛、廖清興、廖清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廖林衛、廖清興、廖清宏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廖抄 於民國76年3月1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及同地段1306地號土地,為擔保其本人對於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76年3月6日起至86年3月6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嗣於81年4月10日變更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本金最高限額3,630,000元,存續期間變更為自76年3月6日起至106年3月6日止。另於89年2月1日變更擔保物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廖抄於91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770,000元,借款期限至98年7月24日止。詎清償期屆至,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尚欠本金77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而債務人廖抄於98年6月17日死亡,由相對人廖林衛、廖清興、廖清宏繼承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並已辦理繼承登記,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約定書、繼承系統表、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函等影本各一件,共用查詢單一件、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二件、除戶戶籍謄本二件、現戶戶籍謄本三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二件為證。經核相對人廖清龍、廖金月為被繼承人廖抄之繼承人,僅係債務人,並非所有人,聲請人將廖清龍、廖金月列為相對人,於法不合,故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16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鹿草鄉│鹿草│鹿東│1305│田│3,665.00│全部││├──┴───┴────┴──┴───┴─────┴─┴──────┴────┴────┤│相對人廖林衛之所有權權利範圍:3665分之2000,相對人廖清興之所有權權利範圍:3665分之833││,相對人廖清宏之所有權權利範圍:3665分之832。│└───────────────────────────────────────────┘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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