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四號聲請人頂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九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七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陳淑敏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國禎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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