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35號聲請人 余雅鈴 相對人 謝慶利 上列當事人間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請求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八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無利息99年度司票字第535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請求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新台幣)││││├──┼──────┼─────┼────┼──────┼─────┼──┤│001│98年4月15日│5,234元│1,234元│98年9月29日│CH491960││├──┼──────┼─────┼────┼──────┼─────┼──┤│002│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8年10月29日│CH491961││├──┼──────┼─────┼────┼──────┼─────┼──┤│003│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8年11月29日│CH491962││├──┼──────┼─────┼────┼──────┼─────┼──┤│004│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8年12月29日│CH491963││├──┼──────┼─────┼────┼──────┼─────┼──┤│005│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9年1月29日│CH491964││├──┼──────┼─────┼────┼──────┼─────┼──┤│006│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9年2月28日│CH491965││├──┼──────┼─────┼────┼──────┼─────┼──┤│007│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9年3月29日│CH491966││├──┼──────┼─────┼────┼──────┼─────┼──┤│008│98年4月15日│5,234元│5,234元│99年4月29日│CH491967││└──┴──────┴─────┴────┴──────┴─────┴──┘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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