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小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北小字第868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刁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陳怡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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