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小字第27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小字第279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禹靚
       曾玟玟
被   告  洪家瑩 (HUNG,CHIA-YIN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金額及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陳順得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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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
││(新臺幣)│(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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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3月17日起至│年息20%│
││││104年8月31日止││
│1│49,825元│46,002元├────────┼─────┤
││││104年9月1日起至│年息15%│
││││清償日止││
├──┼─────┼─────┼────────┼─────┤
││││94年8月19日起至│年息20%│
││││104年8月31日止││
│2│28,622元│24,467元├────────┼─────┤
││││104年9月1日起至│年息15%│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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