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九0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證結果,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有受刑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具保人送達證書影本二紙及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各一件附卷可證,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