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調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謝純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徐玉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
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核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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