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0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0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雅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譚祖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柒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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