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李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被告 周保成
周建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315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被告周保成、周建良均因 陳界豪 涉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與過失致死等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1315號),經原告對陳界豪與被告周保成、周建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認被告周保成與周建良均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陳界豪與被告周保成、周建良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均屬合法。茲因原告已與陳界豪成立調解,而原告請求被告周保成、周建良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周保成、周建良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褘翎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