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保險小字第62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江艾芸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之被告,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
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被告之姓名,致無從特定當事人,
其起訴程式尚有未備。故依前開法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起訴狀,並提出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