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36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3683號
原   告  梁拾
被   告  李學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
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
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
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
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1條、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雖於起訴狀上
載明發生地點在臺北市○○路,惟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被告
侵權行為地在本院轄區,無從遽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又
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汐止區、居所地在桃園市中壢區、新北
市林口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揆諸
前開說明,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就本件均有管轄權,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
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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