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 告 正吉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琴
訴訟代理人 傅貴玲
被 告 陳永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12月10日下午3時28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TDG1116號營業小客車牌0面及行照壹枚返還原告
。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使用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物,但被告違約,經原告以起訴狀作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等
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契約書及罰單,逾期安檢證明等為證
,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