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8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簡慧敏 間因98年度婚字第1082請求離婚事件,提起上訴,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