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082號原告甲○○
巷3號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複代理人 郭令立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