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6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國楨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而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為被告)之住所係位於雲林縣○○鄉○○路○○號之三,而本件判決書正本經送抵被告上揭住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亦未能將上揭判決正本付與其同居人或受僱人,故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當地之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油車派出所,並將另一份(指警製通知)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四六九頁),嗣經寄存十日即至同年一月二十九日已生送達效力。又被告住所係在雲林縣二崙鄉,其向位於南投縣南投市之本院為訴訟行為,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須扣除在途期間五日(算法上為加計日期),是被告如對本案判決不服欲提起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自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算十日,並加計在途期間五日,於同年二月十三日屆滿。然因該末日為春節連續假期之休息日,則應順延至該春節連續假期銜接星期六、日之末日其次日即於同年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而被告固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具狀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有被告書立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發室收件章戳一枚可稽,然其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被告於本件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即迄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因二十日屆滿之日為九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該日為星期日,故再以次日即同年三月十五日為屆滿之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有本院收文查詢單暨附件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四九O頁至第四九二頁),則依上揭所述,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予以補正,即命其補提上訴理由狀。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古瑞君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