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19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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