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4扣案物品之數量均應更正為「1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附表編號3、4扣案物品之數量均為「1部」,有內政部警政署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查,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附表編號3、4扣案物品之數量分別誤載為「2部」、「6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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