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炯曄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炯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炯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4月、4月15日,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99年3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炯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連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46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6月(下稱第1、2案),雖經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8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下稱第3案);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緝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
4案);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繼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0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下稱第5、6案)。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公布施行,上揭第1、2、4、5、6案,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194號裁定將其宣告刑分別減為2分之1,並就其中第1、2、4案與不予減刑之第3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另就其中第5、6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15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茲受刑人於96年2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3月2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454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8月28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司99年3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341號函所附之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從而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上揭有關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