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75,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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