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85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75,96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662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書記官周玄鎮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